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V蜜国际Vogue 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678467号“V蜜国际Vogue 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非诚勿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78467号“V蜜国际Vogue 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773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被申请人公司性质及经营情况,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质疑,申请人请求质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及打印件)如下: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举办婚礼照片、举办活动照片;
      3、新浪微博、微信、支付宝及小红书账号使用截图;
      4、企业照片;
      5、合作协议书照片;
      6、空白婚庆服务合同及封面、宣传图册、纸杯、信封等企业宣传物料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非诚勿扰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组织宗教集会、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上。2019年8月7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4月6日。2018年12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复审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联系,还应以被申请人是否有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作为判断依据。证据2举办婚礼照片、举办活动照片、证据4企业照片以及证据5合作协议书照片中部分证据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其余证据未显示时间,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3新浪微博、微信、支付宝及小红书账号使用截图中部分证据显示时间不明确,无法确定是否在指定期间内,且部分证据上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并不完全相同,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6空白婚庆服务合同及封面、宣传图册、纸杯、信封等企业宣传物料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时间或显示时间不明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足以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