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周冠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569286号“周冠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11号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轩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对第25569286号“周冠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4.申请人投放的国际大片广告图片;
      5.“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6.“周黑鸭ZHOU HEI YA”商标所获荣誉;
      7.“周黑鸭”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8.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肉罐头、蛋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肉罐头、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1年5月27日经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板鸭、肉罐头、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板鸭、肉罐头、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