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354323号“瓦库 WAK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01号
申请人:深圳车库电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轩图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24354323号“瓦库 WA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35380143号“库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库瓦”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目的是借助申请人的知名度,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此种恶意竞争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已无效。
3.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545枚商标,包括第25572165号“福正泰”商标、第25547494号“科沃冠 KEWOGUAN及图”商标、第26047711号“MUFUNI 慕芙尼”商标、第25601011号“周传鸭”商标、第25569286号“周冠鸭”商标、第25330909号“康恩友”商标、第25297583号“艾倍亲”商标等,其中第25572165号“福正泰”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被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第26047711号“MUFUNI 慕芙尼”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瓦库 WAKU”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的系恶意竞争的行为,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理范围,我局将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545件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由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的部分注册商标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严重妨碍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