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975547号“梦兰蒂MOONLA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41号
申请人: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姬小虎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0975547号“梦兰蒂MOONL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7808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4177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956968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04590号“梦兰及图”商标 、第1561012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1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2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3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4号“梦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梦兰”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见第14428118号):引证商标一至十商标信息、反映申请人整体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材料、类似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造纸毛毯(毛巾)”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台布、床单、被套”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梦兰蒂”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显著识别文字“梦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造纸毛毯(毛巾);桌布(非纸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台布、床单、纺织品遮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梦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进行了审理,并且已充分考虑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