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72410号“三禾亿SH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606号
申请人:广州德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2410号“三禾亿SH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74426号“三禾益”商标、第8388607号“SHY99”商标、第9078586号“SHY8510”商标、第5946300号“华仪SHY及图”商标、第5946301号“华仪SH及图Y”商标、第34189491号“叁禾弋”商标、第14428028号“上好印Shang Hao Ink及图”商标、第7156906号“盛世宏鹰SSH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六的初步审定公告日分别为2019年4月20日和2019年7月20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大理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油漆、石板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三禾亿”与引证商标一“三禾益”、引证商标六“叁禾弋”,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SHY”,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