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道道国际传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27550号“道道国际传媒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53号

       

      申请人:广州定军山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维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7550号“道道国际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5616号“DAODAO”商标、第14601560号“DAODAO”商标、第20148842号“道道团队”商标、第33733417号“道道小铺”商标、第8536041号“道道网商乐园”商标、第8508511号“道道乐园 ”商标、第5315884号“图形”商标、第12078036号“图形”商标、第33769576号“图形”商标、第12435674号“善升奉品”商标、第21006370号“图形”商标、第9089988号“丝家 SILKGAGA”商标、第87175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登记信息、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九现已无效;其他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九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