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味亮 是有味蕾记忆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17070号“味亮 是有味蕾记忆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72号

       

      申请人:北京明京味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070号“味亮 是有味蕾记忆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6818号“味蕾记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8946号“亮味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自助餐馆;餐馆;餐厅;备办宴席;茶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