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193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71号
申请人:都市旅行用品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9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07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90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