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25655号“留学生之家liuxueshengzhiji
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18号
申请人:万文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5655号“留学生之家liuxueshengzh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3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3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不属于描述相关商品内容特点的标志,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其显著性逐渐提升。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留学生之家”软件开发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留学生之家liuxueshengzhijia”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