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07009号“Kruidv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41号
申请人:屈臣氏(欧洲大陆保健美容)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009号“Kruidv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Kruidvat”商标的真正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002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已无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22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撤销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289932、316607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驳回复审程序中,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使用宣传材料、引证商标一至四状态信息、引证商标三撤销复审申请书及报送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Kruidva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Kruidvat”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