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53509号“百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25号

       

      申请人:义乌市百鸿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3509号“百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68325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86301278855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