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09631号“意锐INSPI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44号
申请人: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9631号“意锐INSPI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自构思、自行设计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5457号“锐意”商标、第25606116号“锐意RUIYI”商标、第19146282号“INSPIRE”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手工具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及字母构成、读音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