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76102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02号 - 申请人:林祐业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76102号“林师傅LINSHI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02号

       

      申请人:林祐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6102号“林师傅LINSHI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39186号“林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其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