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59177号“皮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38号
申请人:河南融鑫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9177号“皮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见姓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识别作用,具有强烈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查询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皮氏”为常见姓氏,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