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563199号“盐渎水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27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渎水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3199号“盐渎水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3964号“盐渎水韵”商标、第22201039号“盐河水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按摩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