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91092号“权昱QUAN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68865号重审第0000001906号
申请人:绥中权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8865号《关于第34391092号“权昱QUAN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096499号“权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且该商标未转让至其他主体名下,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086880号“权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