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1446号“PROV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3137号重审第0000001904号
申请人:FUJIFILM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313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01446号“PRO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3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国际注册第1179634号“PROV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经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第15748351号“PRE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06661号“PRE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65724号“PROV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同意书,且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ROVIA”与引证商标二“PREVIA”、引证商标三“PREVIA”、引证商标四“PROVIC”相比较,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数码照相机;便携式信息终端设备;包括可下载的软件的计算机程序;用于数码照相机的控制彩色重现和层次表达用计算机程序(包括可下载软件);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程序;数码照相机用图像传感器;照相机;摄影器材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第9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带照相机的便携式电话机;数码相框;电信机器和设备;电子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上述商品不涉及汽车工业领域”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码照相机;便携式信息终端设备;包括可下载的软件的计算机程序;用于数码照相机的控制彩色重现和层次表达用计算机程序(包括可下载软件);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程序;数码照相机用图像传感器;照相机;摄影器材和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带照相机的便携式电话机;数码相框;电信机器和设备;电子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上述商品不涉及汽车工业领域”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