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835109号“趣码星球GOCO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36号
申请人:北京趣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109号“趣码星球GO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4678号“趣星球”商标、第5158020号“G-CODE易录码短信温馨提示”商标、第5158024号“G-CODE易录码短信提示”商标、第5158022号“G-CODE易录码温馨提示”商标、第30355627号“COCODE”商标、第32677505号“雇得 Goode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处于宽展期中,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一、五、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其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