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85864号“小豆陈皮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79号
申请人:广州快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5864号“小豆陈皮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小豆陈皮茶”,使用在茶、茶饮料、草本蜂蜜等全部商品上,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上述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