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69096号“隆力奇KIDS CHILDREN’S
PRODUC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68号
申请人: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9096号“隆力奇KIDS CHILDREN’S PRODU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811327号“隆立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1338号“77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77709号“E-MART 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40585号“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18101号“CLOSSHI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40969号“水星儿童 kids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113479号“愉悦儿童 YY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110065号“爱居兔 KIDS EICHI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