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解风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18243号“酵解风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43号

       

      申请人:新余禾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8243号“酵解风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到使用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获得较高显著特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部分协议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酵解风屏”是一种污水处理技术,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作原理等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较高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