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柔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83253号“柔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94号

       

      申请人:山西柔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3253号“柔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1873号“柔禾”商标、第5901874号“柔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纸餐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全部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纸餐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