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麦德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94039号“麦德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48号

       

      申请人:荣茂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4039号“麦德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1702号“麦德姆MIKE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59316号“麦德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20日第168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麦德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茶馆;食品装饰;饭店;旅馆预订;私人厨师服务;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咖啡馆;茶馆;食品装饰;饭店;旅馆预订;私人厨师服务;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