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254684号“昆诗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46号
申请人:杭州子铭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君林企业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9254684号“昆诗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366996号“昆诗兰”商标、第26846355号“昆诗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经广泛、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削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将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国内外知名服装企业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
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所获荣誉;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以及相关介绍;
5.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0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毛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