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9102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64号 - 申请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102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64号

       

      申请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0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90977号“君佑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28465号“竹林长寿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86313号“君佑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撤销。申请商标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均表现为桃子的图形,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