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58502号“陽明傳習YANGMINGCHUAN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98号
申请人:贵阳南明区昊阳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8502号“陽明傳習YANGMINGCHUAN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72330号“阳明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汉字“陽明傳習”,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