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089771号“THE NEW 5-7-9 AND
BEYOND,I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41号
申请人:新5-7-9彼扬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9771号“THE NEW 5-7-9 AND BEYOND,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关联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