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3124号“陇元山丹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71号
申请人:陈宝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3124号“陇元山丹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除“山丹”二字还包含其他文字,以整体呈现时,从含义上与行政区划相区分。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