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422001号“midtronic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雅福栋(北京)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22001号“midtron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29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同时查明事实,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6份授权经销商协议;2.增值税发票;3.产品标签、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在指定期间内关于指定产品的相关的发票、销售合同等,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1中被申请人与济南章丘枣园鑫烁润滑油经营部签订的授权经销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而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协议的分销商济南章丘枣园鑫烁润滑油经营部于2018年3月2日成立,该分销商在其公司成立之前取得公章并同他人签署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被申请人与邯郸市邯山区突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授权经销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开票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未显示拍摄时间,无法构成有效的使用证据。可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存在有效、真实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济南章丘枣园鑫烁润滑油经营部企业信息打印件;2.雅富顿化学公司官方网站打印页;3.密特电子公司官方网站打印页。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显示:济南章丘枣园鑫烁润滑油经营部的注册和核准日期均为2018年3月2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信息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1中的被申请人与济南章丘枣园鑫烁润滑油经营部签订的授权经销商协议,早于济南章丘枣园鑫烁润滑油经营部注册和核准日期(2018年3月2日),因此我局对该份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与邯郸市邯山区突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授权经销商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7日,协议履行期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4月30日,上述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故该份经销商协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其余4份经销商协议在无相对应的实际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下,不能证明标以复审商标的产品已实际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证据2开票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