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EXA CHUNG 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43510号“ALEXA CHUNG 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92号

       

      申请人:终队知识产权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510号“ALEXA CHUNG 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542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71676号商标、第17030214号商标、第13018305号商标、349671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