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01383号“HANQ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09号
申请人:黄顺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1383号“HANQ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4490号“HAN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79802号“恒豪 HANY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英文文字“HANYOO”首尾五个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窗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木制编织百叶窗(家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台(家具)、毛巾架(家具)、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制窗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