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354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19号 - 申请人:常州国安赛尔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35453号“爱尚橙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19号

       

      申请人:常州国安赛尔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5453号“爱尚橙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83238号商标、第19874027号商标、第36724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尚橙果”与引证商标一“爱尚芒果”、引证商标二“爱尚都菓”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