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juve face Renew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93254号“Rejuve face Renew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33号

       

      申请人:星睿肌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3254号“Rejuve face Renew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28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Rejuve”部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face Renewal”可译为“面部重生”,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