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111529号“BAIKOWSK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4056号重审第00000018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般阳(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澳赛希璞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4056号《关于第11111529号“BAIKOWSK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3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氧化锆和氧化铝均属于金属氧化物,氧化锆是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生物陶瓷的主要原料,并可应用于耐火材料、高温隔热材料等;氧化铝是应用最广泛的陶瓷材料之一,并可应用于绝缘材料、耐磨耐腐蚀材料、航空航天材料等。矾土是一种氧化铝矿石,是炼铝的主要原料,广泛被应用于铝工业和耐火材料制造中。申请人和我局均确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氧化铝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氧化铝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但其在化学性质上显属于金属氧化物,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1类0102类似群组第(三)自然段的注释“本部分为金属氧化物”的描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的“氢氧化铝、氧化锆、矾土、铝矾、氨明矾、工业用贵重金属盐、稀土、结晶硅、制技术陶瓷用配料、烧结用颗粒状和粉状陶瓷物质”商品,其中,氧化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类0102类似群组第(三)自然段,系金属氧化物,并且根据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氧化锆和氧化铝均为无机化工原料茶品,同可作为陶瓷、绝缘材料等产品的原料,二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度很高。鉴于复审商标在氧化铝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其在关联性较高的氧化锆商品上的注册亦应被予以维持。对于复审商标在氢氧化铝、矾土、铝矾、氨明矾、工业用贵重金属盐、稀土、结晶硅、制技术陶瓷用配料、烧结用颗粒状和粉状陶瓷物质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应予维持的问题,应由商标行政机关从专业角度重新作出判断。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我局判定的复审商标在“矾土;铝矾;氨明矾;工业用贵重金属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并无异议,故对该部分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3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间在高纯氧化铝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氧化锆和氧化铝均属于金属氧化物,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度很高,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氧化锆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氢氧化铝;稀土;结晶硅;制技术陶瓷用配料;烧结用颗粒状和粉状陶瓷物质”商品与氧化铝、氧化锆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氢氧化铝;稀土;结晶硅;制技术陶瓷用配料;烧结用颗粒状和粉状陶瓷物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氧化锆;矾土;铝矾;氨明矾;工业用贵重金属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氢氧化铝;稀土;结晶硅;制技术陶瓷用配料;烧结用颗粒状和粉状陶瓷物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