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954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71号 - 申请人:三效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95412号“補體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71号

       

      申请人:三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5412号“補體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暗示性商标,并未“平铺直叙”或“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与地区注册信息、类似情形商标情况、论坛展会及产品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補體素”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医用白朊等食品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