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93634号“IP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69号
申请人:浙江英达威芯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93634号“IP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3261号“IPC及图”商标、第5753881号“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IPC及图”商标、第8042563号“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商标、第11854507号“天篷传程 TPCC”商标、第11126906号“IPC”商标、第23322949号“IPC”商标、国际注册第1319030号“IPE”商标、第5349744号“T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