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矜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5584号“汉矜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931号

       

      申请人:陶兴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5584号“汉矜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82192号“汉矜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