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4450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78号

       

      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50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图形,具有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长与申请人知名商标“VANS”组合使用,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广告宣传、销售等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提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为常见的网格花纹的鞋底或鞋垫图形,是鞋类商品的组成部分或常用配件,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你,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