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微气候空间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50634号“微气候空间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73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0634号“微气候空间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42311号“微气候 MICRO CLI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70272号“微气候 MICRO CLI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微气候”,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空气调节设备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