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290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909号 - 申请人:上海车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90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909号

       

      申请人:上海车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9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8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8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09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45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14252号“九芽妈妈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