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23895号“圈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12号
申请人:奥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895号“圈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6284号“圈子联盟 QUANZILIAN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2455号“圈子网 QU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43610号“小圈子 Elite cir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雅虎公司及其中国分支机构、商标注册情况、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宣传资料、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分别见第1683期、第1685期《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字处理;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圈子”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圈子联盟 QUANZILIANMENG”,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