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派家居 HUA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74376号“华派家居 HUA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10号

       

      申请人:曾庆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4376号“华派家居 HUA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 申请人声明放弃“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商品的注册申请。
      2.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13806号“华派”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金属制室内百叶窗帘”商品的注册申请,故有关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3615号“华派·新古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垫;竹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家具;沙发;镜子(玻璃镜);软垫;金属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