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271084号“仁和食疗 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09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1084号“仁和食疗 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3960号“仁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2026号“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35014号“原创人 ORIGINAL PEOPLE 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903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08135号“人人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标志,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版权证书、“仁和”高知名度商标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仁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