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32577号“北斗智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82号
申请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2577号“北斗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456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及其产品百度百科资料、产品及解决方案、申请人官网信息、所获荣誉、新闻报道、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产品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北斗智驾”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