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98102号“兵哥神麦BING GE SHEN
MA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73号
申请人:泸州市兵哥神麦鱼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8102号“兵哥神麦BING GE SHEN MA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且申请商标中“兵哥”无固定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含有“兵哥”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兵哥”是对男性士兵的亲切称呼,申请标识含“兵哥”,整体未形成有别的其他含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