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630号“TONIK 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06号
申请人:OMNIBLEND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630号“TONIK 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4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声明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出具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声明原件,且两商标尚有区别,我局对该共存同意声明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