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IRTUE LOS ANGE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63842号“VIRTUE LOS ANGEL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09号

       

      申请人:优品丹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842号“VIRTUE LOS ANGE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9200号、国际注册第8208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6934943571450513919972544645256022265602333565896642681642683667640966764107405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外国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LOS ANGELES”可译为“洛杉矶”,“洛杉矶”是美国城市名称,属于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