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arma194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697号“Lofarma194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14号

       

      申请人:LOFARM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6697号“Lofarma194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申请将第5类部分驳回的“药品”商品进行修改和限定,修改和限定后的“人用药”商品为在中国可以接受的规范商品名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提交至WIPO的关于申请商标的MM6(E)表格和WIPO确认收到该申请的回执复印件及中文摘译、WIPO商品限定核准通知及中文摘译、限定公告中文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经限定后为“人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为在中国可以接受的商品名称。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