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壮游研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56562号“壮游研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32号

       

      申请人:杭州壮游研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6562号“壮游研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9904号商标、第11019955号商标、第5966846号商标、第1731799号商标、第32447071号商标、第4871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权利。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壮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动物园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