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07634号“LI N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09号
申请人:广西李宁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634号“LI 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983号“LI-NING”商标、第1779985号“LI-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提供展览设施;柜台出租;活动房屋出租(房屋活动出租)】服务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现为在包装设计、外观设计服务项目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包装设计、外观设计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